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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苗计青与李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计青,李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苗计青,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县。被执行人李云峰,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计青申请被执行人李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内012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云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苗计青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云峰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峰无经济来源,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云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