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申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立红、青岛爱水龙塑胶有限公司与张立红、青岛爱水龙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立红,青岛爱水龙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5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立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青岛爱水龙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占峰,经理。再审申请人张立红因与被申请人青岛爱水龙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荣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王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立红申请再审称:一审程序违法,在其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就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缺席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剥夺了其答辩、举证的权利。一审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武断的判其承担前夫所欠债务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张立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