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执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娄家路与王民刚、周光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家路,王民刚,周光涛,孙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娄家路,居民。被执行人王民刚,居民。被执行人周光涛,居民。被执行人孙玉奎,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初字第36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民刚银行存款2000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