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9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俐江精铸配件厂与重庆市佳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俐江精铸配件厂,重庆市佳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668号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俐江精铸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汽车站,组织机构代码70939928-2。法定代表人陈江,厂长。被告重庆市佳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新屋村)花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俐江精铸配件厂与被告重庆市佳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俐江精铸配件厂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佳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俐江精铸配件厂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俐江精铸配件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佳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用1680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俐江精铸配件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维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