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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占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鄂尔多斯市诚联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庆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魏健坪,王占成,XX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97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诚联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庆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魏健坪。被执行人王占成。被执行人XX元。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诚联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庆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魏健坪、王占成、XX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诚联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庆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魏健坪、王占成、XX元应向申请人偿还5406566.81元本金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占成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房屋一套;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XX元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的房屋一套,共计两套房产。现鄂尔多斯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查封物无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诚联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庆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魏健坪、王占成、XX元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5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诚联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庆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魏健坪、王占成、XX元尚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5406566.81元本金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4433元。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占成、XX元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1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