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锡芳、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锡芳,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朱晓初,王金成,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28621-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中路1号天豪大厦909-912。法定代表人蒋华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萌祖,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栋,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朱锡芳,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13720041-7,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苑13幢。法定代表人朱晓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70389-9,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213号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887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晓初,男,1956年5月2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王金成,男,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112145-6,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东桥村。法定代表人王金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锡芳、常州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公司)、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公司)、朱晓初、王金成、江苏金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武嘉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锡芳、中亿公司、凯悦公司、朱晓初、王金成、金牛公司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和正公司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目前,被执行人凯悦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已经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和正公司就本案剩余执行款项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嘉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玉宇执行员 李大岭执行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