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肖慧与孙盛光、王春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慧,孙盛光,王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肖慧,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孙盛光,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王春丽,女,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肖慧与孙盛光、王春丽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