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445号原告王某甲,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