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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445号原告王某甲,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平国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