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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6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695号之二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廖新其。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龙启满。委托代理人曾文嘉,女,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受理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远大建工��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5695号财产保全裁定。后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长沙金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杰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