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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030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官琴与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榕泰老年公寓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官琴,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榕泰老年公寓,十堰清泰工贸有限公司,余清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030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唐官琴。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余清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榕泰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余清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清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清泰。本院依据(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唐官琴与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榕泰老年公寓、十堰清泰工贸有限公司、余清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官琴借款11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5万元,被执行人十堰市榕泰老年公寓、十堰清泰工贸有限公司、余清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7575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榕泰老年公寓、十堰清泰工贸有限公司、余清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榕泰老年公寓、十堰清泰工贸有限公司、余清泰存款143万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榕泰老年公寓、十堰清泰工贸有限公司、余清泰收入143万元;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榕泰老年公寓、十堰清泰工贸有限公司、余清泰价值143万元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