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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千色汽车颜料经营部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奔腾汽车维修厂,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千色汽车颜料经营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奔腾汽车维修厂,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77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千色汽车颜料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黄立杰。委托代理人杨林。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新奔腾汽车维修厂。法定代表人林家聪。被告李杰。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元,本院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千色汽车颜料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阎 芸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超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