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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满义武与满延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义武,满延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831号原告满义武,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满延神,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原告满义武与被告满延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满义武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义武以争议土地权属不明,需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义武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满义武负担。审判员  宋兴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双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