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余昌平与郴州市圣贤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卓素霞、蒋天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昌平,郴州市圣贤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卓素霞,蒋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余昌平,浙江温州人,意大利华侨,××,个体户。被执行人郴州市圣贤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人代表人:卓素霞,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卓素霞。被执行人蒋天福,系被执行人卓素霞丈夫。本院在执行余昌平与郴州市圣贤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卓素霞、蒋天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郴州市圣贤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卓素霞、蒋天福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