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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1刑初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卫民、李卫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民,李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81刑初第100号公诉机关侯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卫民,又名二卫,公民身份号码×××,住侯马市;1999年4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卫民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4日,被告人李卫民在侯马市浍滨小区18号楼租住处,以11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已行政处罚)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片,约重0.07克。2、2016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卫民在侯马市浍滨小区18号楼租住处,以55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5片,约重0.35克。3、2016年4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卫民在侯马市庙寝公园西侧棋牌室,以5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5片,约重0.35克。4、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李卫民在侯马市庙寝公园西侧棋牌室,以24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2片,经侯马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称重,毒品重0.14克。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巴比妥、咖啡因、乙酰可待因、海洛因成分。5、2016年4月4日,被告人李卫民在侯马市浍滨小区18号楼租住处,以8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曾用名陈全利,已行政处罚)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片,约重0.07克。6、2016年4月5日,被告人李卫民在侯马市浍滨小区18号楼租住处,以11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片,约重0.07克。7、2016年4月6日,被告人李卫民在侯马市浍滨小区18号楼租住处,以11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片,约重0.07克。8、2016年4月7日,侯马市公安局干警在侯马市庙寝公园西侧棋牌室内将被告人李卫民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28片,��侯马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称重,毒品重1.5392克。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巴比妥、咖啡因、乙酰可待因、海洛因成分。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李卫民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卫民认罪。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6年4月4日、4月5日、4月7日被告人李卫民在侯马市浍滨小区18号楼租住处、侯马市庙寝公园西侧棋牌室,分四次以每片110、12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某(已行政处罚)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3片,约重0.91克。2、2016年4月4���、4月5日、4月6日被告人李卫民在侯马市浍滨小区18号楼租住处,分三次以每片80元、11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曾用名陈全利,已行政处罚)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3片,约重0.21克。3、2016年4月7日,侯马市公安局禁毒民警在侯马市庙寝公园西侧棋牌室内将被告人李卫民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28片,经侯马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称重,毒品重1.5392克。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巴比妥、咖啡因、乙酰可待因、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李卫民1999年4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卫民的身份信息���2、侯马市公安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了2016年4月7日,该局禁毒民警在侯马市庙寝公园西侧棋牌室内将正在出售毒品的被告人李卫民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收缴毒品28片,从吸毒人员高某某身上收缴购买的毒品2片的事实。3、侯马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称重说明证明了从被告人李卫民身上收缴的28片毒品净重为1.5392克,从吸毒人员高某某身上收缴的2片毒品净重0.14克。4、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理)鉴(毒品)字(2016)26号鉴定文书证明了从李卫民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巴比妥、咖啡因、乙酰可待因、海洛因成分。5、侯马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了李卫民、高某某、陈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吗啡类)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6、侯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高某某、陈某某被行政处罚的事实。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4日、4月5日、4月7日他在侯马市浍滨小区18号楼李卫民处、侯马市庙寝公园西侧棋牌室,从李卫民处分四次以每片110元、12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毒品13片的经过。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4日、4月5日、4月6日他在侯马市浍滨小区18号楼李卫民处,从李卫民处分三次以每片80元、11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毒品3片的经过。9、被告人李卫民的供述与证人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10、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1999)侯刑初字第37号刑事��决书、山西汾阳监狱的释放证明书证明了被告人李卫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民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卫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卫民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卫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卫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卫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彭 涛审 判 员 鹿 涛人民陪审员 潘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琳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