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4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朱金志与朱海灯、朱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志,朱海灯,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104号申请执行人朱金志,农民。被执行人朱海灯,农民。被执行人朱伟,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志与被执行人朱海灯、朱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金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82执4104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陈伟伟执行员 闫良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广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