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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董振领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董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王X。被执行人董X,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通民初字第264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X亦未向我院提供董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26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