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董振领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董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王X。被执行人董X,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通民初字第264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X亦未向我院提供董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26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凤龙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