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侯远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远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25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远新,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狮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25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远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闽0581刑初10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远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5年12月,被告人侯远新在晋江市陈埭鹏青路,明知是赃物仍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啊坡”(另案处理)购买1辆没有合法手续的吉利牌JL7153D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20833元)。经查,该车系夏某于2015年10月份被盗车辆。案发后,赃车已追回。二、抢夺2016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侯远新驾驶吉利牌小汽车(车牌闽D×××××)到石狮市百旺红绿灯至金盛加油站之间路段,以请代驾为名通过电话叫来姚司机代驾公司的司机刘某。当刘某将其使用的电动滑板车(价值人民币2294元)放上汽车后备箱后,被告人候远新趁刘不备之机,直接驾驶汽车逃离现场。2016年3月8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锦尚镇后山二区33号抓获被告人侯远新,并查扣上述电动滑板车,现该车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本案的经过。2.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证实夏某所有的闽C×××××小型汽车的登记情况。3.扣押、发还笔录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侯远新处扣押黑色吉利远景牌小轿车车牌为闽D×××××及电动滑板车各一辆,已发还给被害人。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侯远新的三次犯罪前科及刑满释放时间。5.户籍证明,证实侯远新的出生时间及居住地址等基本情况。6.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石狮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关于小型轿车等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在鉴定基准日,吉利牌小型轿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833元;电动滑板车D-BAID-2型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294元。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侯远新辨认出抢夺的作案地点为石狮凤里建德南洋国际门口。8.被害人夏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0日22时许,其汽车停放在石狮市蚶江镇水头村绿贝厂旁的道路上。次日早上,其发现车子不见了,于是就报警。其被盗的是一部吉利远景牌黑色小车,车牌闽C×××××。该车是2015年9月初在晋江市英林镇以人民币30000元购买的二手车。9.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其是姚司机代驾公司的一名员工。2016年3月6日3时许,其接到在石狮市南洋路与石塘路交汇处附近的代驾单,客户电话是131××××8416。其到达现场后,对方是一部黑色轿车,车牌为闽D×××××。其将电动滑板车折叠好放进后备箱内,因后备箱好像不能关上,其便走到轿车驾驶座处要跟对方说后备箱的事情,但是对方踩油门往水厂的方向跑了,其一直拨打对方电话,但有通不接,于是其就报警。10.被告人侯远新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3月6日凌晨,开车到石狮市长途汽车站附近的一家大排档喝酒,后用“e代驾”软件叫司机帮其开车。其将车开到香江路百旺超市门口路段停下,过一会儿,其看到一个男子骑着一辆电动滑板车过来,其坐在驾驶座上打开小车的后备箱让他放电动滑板车。那名男子将电动滑板车放进后备箱里,其还没等那男子上车就趁机加速开车走了。其被抓获时那辆电动滑板车已被扣押了。其驾驶的黑色吉利远景牌小轿车车牌为闽D×××××,是于2015年5、6月份在晋江市陈埭鹏青路,找一个叫“啊坡”的男子以15000元购买的二手车。购买时该车没有行驶证、合格证等合法手续,也没有办理转让的手续、发票等,这辆车正常市场价大概6、7万元,因为贪小便宜才买的,其不知道这车是谁的,也不知道车牌是不是真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侯远新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抢夺罪。被告人侯远新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侯远新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侯远新还有其他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侯远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远新收购及抢夺的赃车均已被追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侯远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诉人侯远新诉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且犯罪系临时起意,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侯远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抢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侯远新在他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低价向他人收购该机动车,其主观上是明知该机动车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侯远新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9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抢夺罪。上诉人侯远新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侯远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侯远新还有其他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侯远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侯远新收购及抢夺的赃车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原判均已客观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体现,上诉人侯远新请求进一步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家典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傅唤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惠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