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29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瑞平与倪薇薇、孟现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平,倪薇薇,孟现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951号之二申请人:王瑞平,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杜凤宇,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莎莎(实习),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倪薇薇,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孟现保,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担保人:吴本彬,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皖1202民初29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倪薇薇、孟现保位于开发区的房产;查封担保人吴本彬位于颍州区的房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倪薇薇、孟现保、担保人吴本彬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倪薇薇、孟现保位于开发区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吴本彬位于颍州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季云玲审 判 员 张 锋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