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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鄂州市梁子湖大河蟹水产有限公司与万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梁子湖大河蟹水产有限公司,万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759号原告鄂州市梁子湖大河蟹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峒山村。法定代表人夏成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万鹏。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梁子湖大河蟹水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鹏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梁子湖大河蟹水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梁子湖大河蟹水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梁子湖大河蟹水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鄂州市梁子湖大河蟹水产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