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孔德芝与邹城市建安总公司等拖欠人工工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芝,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程振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160号原告孔德芝,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居民,住曲阜市。被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北兴路。委托代理人石新欣,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振国,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芝诉被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程振国拖欠人工工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德芝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芝撤回起诉。诉讼费1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