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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4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周枫与王从兆、孙宗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枫,王从兆,孙宗梅,凤阳龙兴玻璃有限公司,戚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枫,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郑怀勇,男,汉族,1974年7月4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凤阳县城西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从兆,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孙宗梅,女,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凤阳龙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组织机构代码72849134-0。法定代表人:王从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戚庆亮,男,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周枫与凤阳县龙兴玻璃有限公司、王从兆、孙宗梅、戚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周枫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戚庆亮在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100万元股权及可得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戚庆亮在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100万元股权及可得利益,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