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3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终28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XXX号中电信息大厦18层。法定代表人陈传荣,总经理。上诉人深圳东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志公司”)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8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深圳东志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6)沪0101民初180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深圳东志公司与恩柏科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因技术合同产生纠纷已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诉人因未能及时应诉和提出反诉,因此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804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该起诉行为系重复起诉而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后诉的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也不相同,其提起的诉讼并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相同不受当事人在前诉与后诉中的诉讼地位的影响,即使前诉与后诉的原告与被告地位完全相反,仍然属于当事人相同。在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的情况下,上诉人深圳东志公司提起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综上,深圳东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光文代理审判员 岳琦亩代理审判员 朱宇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