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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崇生与王伟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生,王伟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3民初2978号原告:李崇生,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尚志市尚志镇沿河委。被告:王伟明,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元宝镇钢铁村。原告李崇生与被告王伟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李崇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崇生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宏审 判 员  刘黎阳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