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崇生与王伟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生,王伟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3民初2978号原告:李崇生,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尚志市尚志镇沿河委。被告:王伟明,男,出生日期不祥,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元宝镇钢铁村。原告李崇生与被告王伟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李崇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崇生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宏审 判 员 刘黎阳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