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070号原告宋某某,女,天祝县某某乡人。被告常某某,男,天祝县某某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被告常某某亦不反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治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芳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