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徐艳娟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艳娟,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徐艳娟,现住浙江省。被申请执行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中兴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启聪,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徐艳娟与被申请执行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调查,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1202执5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四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