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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6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6民初48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南城办事处陈沟西村人,务农,住原籍。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怀生,总经理。被告马某某,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青林村西小屯自然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永花审 判 员  杨明伟人民陪审员  岳生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力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