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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行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侯庆春、徐玉侠与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予立案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春,徐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81行初190号起诉人侯庆春。起诉人徐玉侠。本院收到起诉人侯庆春、徐玉侠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称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告知书:请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或《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认为被告拒绝履行医疗管理条例及医院管理规范履行政不作为,长大、中心,鞍钢总院无照经营,无资格证书,非法行医,故此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付赔偿60万元。请求撤销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告知书,赔偿起诉人6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告知书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发生医疗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侯庆春、徐玉侠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利荣审 判 员  陶美微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维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