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沈月美与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月美,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俞伯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月美,女,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审被告:杭州励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沈建明。上诉人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3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上诉人注册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但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址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应认定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所以该案应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6)浙0104民初3798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诉争《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书》,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沈月美作为原告,有权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杭州东大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盛 峰审判员 张一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