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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5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传松诉被告南京杭宁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欧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松,南京杭宁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欧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938号原告:赵传松,男,1949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传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深辉,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杭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方州路698号。法定代表人:刘峰。被告:苏州欧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6栋202室。法定代表人:刘鹤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松诉被告南京杭宁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欧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传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传松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传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