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民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1754号被执行人:崔民进,男,汉族,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崔民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民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有9000元罚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