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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民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1754号被执行人:崔民进,男,汉族,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崔民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民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有9000元罚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