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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呼永平、李亮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永平,李亮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32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镇霞光街东广场路南通格朗街西(富凯˙康馨苑)7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呼永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亮发,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呼永平、李亮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呼永平、李亮发应向申请人偿还本金37097.43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永平、李亮发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6年4月7日被执行人呼永平、李亮发尚欠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37097.43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15元。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呼永平、李亮发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典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