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8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留平与郑世斌、姚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留平,郑世斌,姚萍,葛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755号原告:胡留平,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何兰江,浙江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世斌,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姚萍,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葛国民,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留平诉被告郑世斌、姚萍、葛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留平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莲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