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胡鹏飞、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胡鹏飞,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4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行长。被告:胡鹏飞。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九号金都大厦10楼06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00329032834。法定代表人:丁大明,经理。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海兰德大厦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100200010849。法定代表人:马海波,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胡鹏飞、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送达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时,发现原告提供的两被告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是错误的或无法接通导致该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本案有两被告的地址不明无法联系,导致该案无法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诉讼条件,待查明该两被告地址后原告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好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