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陈爱华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永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永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979号原告陈爱华,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领文书。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永忠(曾用名沈安贵),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襄阳市襄州区原告陈爱华与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永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喜兵,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卧龙镇第一中学学生宿舍、食堂等新建工程后,将该项目转包给贾耀才、李又琪两人施工,同年3月6日贾耀才、李又琪又将该项目已单包工的形式转包给吴传宝,随后吴传宝又将该项目转包给被告黄永忠。原告在该项目工程务工,经结算被告黄永忠向原告出具了6900元欠据。经查,被告黄永忠户籍在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易岗村11组,但被告黄永忠长期未在黄集镇易岗村居住,亦无住房。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户籍地在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但其多年未在户籍地居住,亦无住房。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襄城区卧龙镇,故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喜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红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