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景源与都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源,都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052号原告:朱景源。被告:都金柱。原告朱景源诉被告都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朱景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起诉后被告都金柱下落不明,致案件无法审理,原告因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景源撤诉。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2172元,由原告朱景源承担。审判员X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