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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景源与都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景源,都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052号原告:朱景源。被告:都金柱。原告朱景源诉被告都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朱景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起诉后被告都金柱下落不明,致案件无法审理,原告因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景源撤诉。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2172元,由原告朱景源承担。审判员XXX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