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730号原告:胡某,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万晓云,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1253159。被告:李某,女,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胡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胡某150元。审判员 刘香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