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执6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山东潍坊拖拉机厂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卫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潍坊拖拉机厂集团有限公司,王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60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潍坊拖拉机厂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卫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潍坊拖拉机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卫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