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2执4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与赵万鹏、方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赵万鹏,方小明,代荣花,江西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4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负责人蒋华。被执行人赵万鹏。被执行人方小明。被执行人代荣花。被执行人江西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小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万鹏、方小明、代荣花、江西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1844310.37元(后续利息自2015年3月1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10元,已执行本金4800000元、利息506931.35元、案件受理费5831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