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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四川柏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柏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号*栋**层***号*****号。法定代表人:黄成华,职务不详。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63号1栋1单元7层2号。法定代表人:余德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柏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6栋1层13号。法定代表人:姚小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号向阳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张建忠,职务不详。上诉人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宜公司)、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柏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江公司)、原审被告四川众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1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桦宜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雅安市雨城区,本案应由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红叶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不动产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桦宜公司与被上诉人柏江公司于2014年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可向甲方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3月30日,上诉人桦宜公司与被上诉人柏江公司签订一份《付款协议书》,其中第五条载明:“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仲裁。”该管辖协议属于对原《钢材购销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截至被上诉人柏江公司起诉时当事人对合同争议管辖法院的最终约定。被上诉人柏江公司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被上诉人柏江公司依据管辖协议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法院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桦宜公司、红叶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