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恢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君与张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恢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君,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张锋,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张君与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未有找到被执行人张锋,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通过银川市房屋、车辆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未有任何房屋和车辆信息,另外本案在恢复之前已将将被执行人张锋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向本院依法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怀智审判员 何永孝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郜儒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