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57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张礼健与段宏芽、熊宏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礼健,段宏芽,熊宏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57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礼健,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李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昱昕,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宏芽,女,汉族,1985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章丰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少英,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宏专,男,汉族,1992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吴涛。上诉人张礼健与被上诉人段宏芽、熊宏专、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礼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礼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礼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张礼健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元,本院减半收取1276元,由上诉人张礼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涂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