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4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久杰诉张东,赤峰民禾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杰,赤峰民禾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2410号原告李久杰,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赤峰民禾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宝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杰诉被告赤峰民禾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均由原告李久杰承担。审判员  李国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