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民终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崔风文与库尔勒绿色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风文,库尔勒绿色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8民终1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风文,男,住新疆和硕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绿色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英下路友好市场*栋*层*号。法定代表人:赵志远,职务:经理。上诉人崔风文因与被上诉人库尔勒绿色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风文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风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风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10元,减半收取875.05元,由上诉人崔风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文敏审判员郎丰江代理审判员李伟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谯舜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