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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陆某、肖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肖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寄押,次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肖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日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陈某登记结婚,2014年底以来,被告人陆某在明知被告人肖某已登记结婚且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5年6月7日生育一子陆肖洁。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陆某、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陆某、肖某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许某、刘某等人证言、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丹阳市看守所临时寄押人员回执、陆某、肖某悔过书、被告人肖某住院病案资料、讯问陆某、肖某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陆某、肖某的户籍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肖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在庭审中能够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肖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军林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人民陪审员  殷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春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