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姜文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文,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2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文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姜文谎称叫蒋文雨,以给被害人赵某女儿董青办理唐山市高压电磁厂的工作、给赵某买楼房为由,先后骗取赵某人民币146100元。2014年2月份,被告人姜文谎称叫蒋文雨,其被害人张某到姜文虚构的机械厂的办公室(租的唐山市丰润区六小区一楼房)上班,同年4月份,被告人姜文以需要给工人开工资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50000元。2014年夏天,被告人姜文自称叫蒋文雨,谎称认识唐山市供电局局长,以给被害人周某办理唐山市供电局正式职工为由,先后骗取周某人民币94200元。2016年2月22日、23日,被告人姜文偿还周某、赵某共计76100元。综上,被告人姜文将剩余骗取钱财全部用于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姜文的供述、被害人赵某、张某、周某的陈述、证人姜某、耿某的证言、银行卡照片、体检表、办工作花钱明细、欠条复印件、编造的出勤表及工资表、中国银行交易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交易查询信息、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姜文犯罪所得人民币2142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赵林香人民币108050元;退赔被害人张立华人民币50000元;退赔被害人周建生人民币56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赵剑锋审判员 马德银审判员 刘秋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