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民初2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亚路玛美容美发店与潘伟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亚路玛美容美发店,潘伟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136号之一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亚路玛美容美发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坑路**号首层。经营者:林尤雄,男,汉族,1941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文昌市。委托代理人:李春慧,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伟江,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委托代理人:钟旭明,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亚路玛美容美发店诉被告潘伟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亚路玛美容美发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计978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亚路玛美容美发店负担。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