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9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石庆发与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庆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657号原告:石庆发,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温成芳,吉林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吉林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汪大盛,行长。委托代理人:郭百惠,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庆发与被告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庆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奇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世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