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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于小军与刘业亭、翟建、杨磊、魏圣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小军,刘业亭,翟建,杨磊,魏圣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51号申请人:于小军,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业亭,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翟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磊,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圣敏,女,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于小军与被执行人刘业亭、翟建、杨磊、魏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业亭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275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翟建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275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三、冻结被执行人杨磊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275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四、冻结被执行人魏圣敏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275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国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