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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桂林齿轮厂与桂林市华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齿轮厂,桂林市华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齿轮厂,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翠竹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伶军。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同心村委瓦窑电厂路1楼4号。法定代表人黄哨雄。申请执行人桂林齿轮厂与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市华昌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齿轮厂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龙 韧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