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叶杰、洪贞与叶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杰,洪贞,叶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财保66号申请人:叶杰,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洪贞,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叶实,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叶杰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洪贞、叶实所有的坐落于闽侯县的房屋、坐落于闽侯县的车库、闽A×××××车辆(奥迪车)、闽A×××××车辆(福特车),以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30000元为限。申请人叶杰以叶杰、程晓明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闽侯县的房产(产权证号:×××××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洪贞、叶实所有的坐落于闽侯县的房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洪贞、叶实所有的坐落于闽侯县的车库。三、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洪贞、叶实所有的闽A×××××车辆(奥迪车)、闽A×××××车辆(福特车)。四、查封、扣押、冻结叶杰、程晓明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闽侯县的房产(产权证号:×××××号)。以上查封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3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叶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 峰审 判 员 胡秀锦代理审判员 邱胜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